戶籍舉家遷移,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常因考量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造成原已核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因無人於該址設立戶籍,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每年辦理土地稅籍清查,發現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常因土地所有權人不諳法令規定,將全戶戶籍遷出,致遭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改課或補稅的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由於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比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稅額多4倍以上。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10

106/03/10

106/03/10

106/03/10

1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