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食堂擺放附設式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常有些小吃店或食堂為吸引顧客,於營業場所擺放卡拉OK設備,供用餐人娛樂,即使未額外收費,依規定仍應課徵娛樂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擺放卡拉OK設備之營業人,即為娛樂稅代徵人,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遭查獲後,將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6/03/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08

106/03/07

106/03/07

106/03/07

1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