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噸位稅制度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自100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建立噸位稅制度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月26日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100年度起實施噸位稅,經營海運業務之我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
二、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一定情形(如依申報數退稅、應補或應退稅稅款為0或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四、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配合稅率調降,修正兩稅合一制税率扣抵比率上限;增訂商品存貨估價得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等,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規定。
  配合本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該部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擬訂實施噸位稅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子法規及相關書表,並將加強宣導,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