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贈與人死亡,且該受贈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則改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請民眾記得於土地移轉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3/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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