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增加,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小姐詢問,她持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金額驟增?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查王君新增媽媽贈與持分1/2土地,按前項規定仍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因其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王君新增1/2持分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03/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3/02

106/03/02

106/03/02

106/03/02

10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