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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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惟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新台幣250元;另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年度以上之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債務人申請查調案件經查調結果,不論有無債務人之所得或財產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更新日期:106/03/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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