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稅未達百萬元,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民眾以為欠繳稅捐、罰鍰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才會被限制出境,故先繳納部分稅款,認為只要欠繳稅款未達限制出境標準,就可以放心出國,卻在辦理出境手續時,被告知已遭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限制出境。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是為保障稅收,個人欠繳本稅及罰鍰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才可限制出境;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則為強制執行措施,義務人如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應供執行財產或違背協力義務等行為,不論欠費(含國稅、地方稅、健保費、交通罰鍰…等)金額多寡,即有可能遭限制出境。因此,稅捐稽徵與行政執行規定並不相同。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外,也有可能被限制出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及自身權益受損。

承辦員:韓彩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61

更新日期:106/03/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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