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您~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有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王太太來電詢問,她跟先生擁有同1筆土地(持分各1/2、面積各150平方公尺),同時向土地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什麼2人核定的面積不一樣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每人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因王先生所有他筆都市土地原已適用20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本次申請最高可核定之面積上限為100平方公尺;但王太太未曾申請過,所以可就她持有面積150平方公尺可全部核准,兩人情形不同。

  該局貼心提醒您,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要件,請您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經核准就可以在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逾期申請就要到次年度才能適用。另外,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也可以從手機下載「中稅e把照」APP申辦喔!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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