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何節省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詢問她在高雄市及台中市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節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份,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補充說明,若為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不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統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稅捐處機關收件後,將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傳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郵寄其他稅捐機關,所以,王小姐只要同日訂約並擇一稅捐機關申報送件,即可二地均享受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同,擇一機關申報送件,不僅可免除舟車勞頓,又能節省荷包。

更新日期:106/02/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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