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原供營業用,若商號停業或註銷後,請把握期限儘速申請自住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營業商號註銷或終止出租後改供自住使用時,請把握期限儘速申請,地價稅方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地上建物如果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轉供自住使用,應提出申請,才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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