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民眾電話詢問,應如何訂立契約,應注意那些事項,便可節省印花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訂立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都必須貼用印花稅票。但也有例外情形,民眾只要稍加留意稅法規定,便可節省不少稅負。如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銀錢收據時,可要求對方用票據支付,並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那這張收據就可以不用貼用印花稅票。另訂立承攬契約時,應注意是否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如果稅率相同,僅按一種稅率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時,則必須按較高之稅率貼印花稅票,因此,如能按其性質分別訂約,便可減輕稅負。
更新日期:106/02/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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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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