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失竊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至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車牌失竊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可否自號牌失竊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視是否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故車牌失竊經報案後,車體如未再使用,仍需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始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車牌或車輛失竊後,除了向警方報案辦理失竊登記外,應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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