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辦過戶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李先生為交通工具之所有人,105年將該車輛出售予友人,因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且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被查獲,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處罰對象為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李先生所有車輛已出售,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逾期使用被查獲,依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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