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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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該款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而言: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