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繳回牌照,車輛報廢不算完成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時有民眾反映車輛明明「報廢」已久,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罰鍰,經查調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並無車輛報廢註記,詢問車主後得知,原來其委託他人代辦回收報廢手續,誤以為車輛只要被拖回解體不再上路即算是報廢,直至違規被舉發,才知道原認為業已報廢的車牌竟遭懸掛在其他車體上,且當初沒有簽訂或留存車輛買賣、移轉或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又事隔久遠也無從再追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堪使用的車子應委託合法的環保回收廠商處理,並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及同時繳回牌照2面,完成這些程序才算是辦妥車輛報廢手續。否則牌照未繳回而遭有心人士移用時,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相當重,車主切勿掉以輕心,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741-0141轉270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ctax.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

更新日期:106/02/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2/10

106/02/10

106/02/10

106/02/09

10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