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以上之欠稅大戶執行再延長五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立法院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將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尚未終結的欠稅大戶,若符合本次修正條件者,執行期間再延長到111年3月4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大戶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欠稅執行期間得延長到111年3月4日,一、欠繳金額仍在1,000萬元以上,二、曾經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確定,三、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例如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等。

  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對於欠稅案件會持續加強追繳,也歡迎民眾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查看獎勵檢舉公告,若發現欠稅人有公告所列情形,請提供資料予相關機關,不僅共同保障國家債權,亦有獲得高額獎金之機會。

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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