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如果民眾規劃先行購買房地再出售原有房地時,須留意重購地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將戶籍遷入,始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8
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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