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符合規定可以申請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為使用上受到限制,土地價值亦受影響,所以在地價稅的租稅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二、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田賦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中,必需是留待將來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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