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原為自用住宅土地持分,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其土地於104年已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5年新購買自用停車位土地持分為什麼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之後於同一自用住宅用地新取得停車位或建物之土地持分,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均需重新向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新取得持分土地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請於9月22日前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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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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