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7/02/08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中壢分局:4515111轉203~211大溪分局:3800072轉111~114楊梅分局:4781974轉104~107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更新日期:106/02/08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02/10106/02/10106/02/10106/02/1010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