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邇來,常發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公司誤用乙公司所申購的統一發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再檢視有無誤拿他人發票或總、分支機構發票誤用情形,如疏失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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