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 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行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
常有民眾於消費購物時,向店家表示要開發票,業者都會要求加收(自付)百分之五的稅金。據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而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之業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應將當期二聯式收銀機發票總金額依規定換算銷售額及稅額後,再填寫於營業稅申報書上,而非以逐捲發票換算銷售額及稅額後再彙總加計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業者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索取發票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目的,日前總統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修正條文,已將「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明訂於法條中,且增訂處罰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店家銷貨時勿再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並呼籲消費者消費購貨時,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