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當廢鐡賣,或交由回收業者回收,應向監理機關填具異動登記書並辦理報廢,以免遭人移用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位林姓車主因車輛老舊,把車體交由資源回收廠處理,卻未向監理單位繳回車牌申請報廢,嗣後被警方查獲該車牌懸掛於不同車型、車款之車輛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款。

該分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報廢車輛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同時需將車牌繳回,如被查獲將未報廢車牌懸掛在其他車輛,因車體與車籍資料不符,涉嫌將使用牌照轉賣移用之情形,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之規定,需受違章處罰。所以民眾若有報廢車輛請依規定攜帶身分證、車主印章、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手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106/02/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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