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仍居住該地是否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因已不符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仍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是以,如將戶籍遷出,該址仍至少保留一位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才能繼續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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