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因已不符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仍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是以,如將戶籍遷出,該址仍至少保留一位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才能繼續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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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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