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應同時列報損失及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交通或工安等意外事故取得保險賠償時,應妥善保留調解書或和解筆錄及支付憑證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列報「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該分局日前查核一家貨運公司漏報保險收入16萬元,乃其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司先墊付予受害者,惟未留存相關資料致未能證明損失,且亦忘記將保險公司事後給付理賠金額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446

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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