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核准適用自用稅率之土地,同一地號如新取得持分土地部分,仍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稅務局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有的土地於第一次取得後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新購入停車位,又取得部分持分,其新取得持分並未併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引發爭議。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民眾的權益,同一地號土地新取得之持分部分,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6/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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