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稅車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重新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已核准身障免稅之車輛,如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因免稅條件異動,必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後,符合相關規定者,就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需等到開徵期收到稅單才提出申請。另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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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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