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如果土地是私人所有,現供寺廟使用,可否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全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寺廟或教堂用地的土地,必須登記在寺廟或財團法人名下,才得以適用免稅規定,如果土地是私人所有,縱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然不符合免稅規定,另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教堂、寺廟等之用地,在興建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照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貼心提醒,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如符合條件者,請於本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才能於當年度適用該優惠稅率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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