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仍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有關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以出售入場券方式支付演出費用,並將餘款解繳公庫,核與娛樂稅法第4條之免稅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該分局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各縣市文化中心尚非該條款所規定免稅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