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訂立契約移轉土地者,請留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含訂約日)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105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106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可以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即106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者,則以106年的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逾期申報將影響土地增值稅稅額,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特別留意。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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