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本市牌照稅,由稅捐處收回自徵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使用牌照稅自民國39年起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徵至今,新北市為事權統一及提升服務品質,自106年1月1日起,將原委託臺北區監理所代徵工作,由該處正式收回自行辦理徵收,並將派員進駐臺北區監理所、站,提供更完善更專業的服務。

該處說明,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收回自行徵收後,稅捐處除了在本市各監理所、站均派駐人員,對民眾洽公便利性不打折,且提供更專業完善的服務;此外,過去民眾申辦稅單寄送地址變更,僅能在監理機關辦理,明年起,除原監理所、站繼續提供服務外,尚可在該處及各分處受理,服務據點更多更方便。另免徵使用牌照稅及退稅等申請案件,除了可在原先稅捐處及各分處受理外,亦可在監理所、站直接申請,無需再至稅捐處辦理,對民眾更便利。

民眾如有對服務動線或品質等有相關建議,請不吝撥打服務專線(02)8952-8200分機628-634提出寶貴意見,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5/12/2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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