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請儘速完成本年度之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凡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取得執業資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請務必於今(105)年底前完成24小時之專業訓練,以取得明(106)年繼續執行業務之執業資格。
      本局說明,依據該辦法第23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 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 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1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16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 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本局指出,記帳士法施行後,除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及登錄繼續執業且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均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違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及早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以免喪失明年之執業資格。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更新日期:105/12/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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