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及各高中職學生團體在學校內辦理娛樂活動有收費者,應申報繳納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迎接聖誕節到來,各級學校學生團體在校園內籌辦舞會、演唱會及電影欣賞等活動,其中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的手續,以免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學校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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