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果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以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局提醒,房屋稅營業用稅率〈3%〉高於住家用〈1.2%或1.5%〉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所以房屋如果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請儘快向該局申報,才可適用較低稅率。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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