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已繳契稅可否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應免徵契稅,如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至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亦應免徵契稅,如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另其退稅請求權時效為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

該分局補充說明: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已納稅款依規定即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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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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