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如何列報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於99年12月22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該局又表示,上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為5%。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該局進一步說明,99年12月31日以後綜合所得稅薪資扣繳率由 6%降為5%,不但可減少100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且可節省徵納雙方之人力及物力,並可提升納稅義務人資金使用效能。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新規定,以辦理每月應扣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