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仍須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為契稅條例所明訂課徵範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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