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擅自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被查獲將處2倍罰鍰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牌照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並依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稅務局表示,車主以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只要在車輛檢驗時,恢復原狀,就不會被處罰,其實不然,小貨車加裝座椅,如被查獲,應自變更之日起改以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

該局提醒,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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