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另贈與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至於媳婦並非上述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親屬關係,所以無法適用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洪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25)

更新日期:105/12/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5/12/20

105/12/20

105/12/20

105/12/19

1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