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額或收費額徵收之。本市娛樂稅徵收稅率依照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如下:
項目
徵收率
一、電影。
1.5%(外國語言)
1%(本國語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
5%
金額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2%。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1%。
四、各種競技比賽。
1%。
五、舞廳或舞場。
25%。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
5%(高爾夫球場)
2.5%(高爾夫球練習場)。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 KTV、MTV、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
5%。
八、前七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1%。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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