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徵收率,報乎你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額或收費額徵收之。本市娛樂稅徵收稅率依照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如下:

    

項目

徵收率

一、電影。

1.5%(外國語言)

1%(本國語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

5%

金額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2%。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1%。

四、各種競技比賽。

1%。

五、舞廳或舞場。

25%。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

5%(高爾夫球場)

2.5%(高爾夫球練習場)。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 KTV、MTV、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

5%。

八、前七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1%。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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