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稅,可以有百分之一獎勵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而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於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稅務局貼心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提醒代徵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105/12/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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