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住家自住使用,無須辦理戶籍登記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設籍課稅後,住家用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用。如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適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須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

條件如下:

1.房屋無出租、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民眾若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睿騰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217

更新日期:105/12/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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