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新建大樓數量逐年攀升,大樓常設有地下停車場供住戶或公司員工停車使用,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建築本身住戶或公司員工免費停放車輛者,應予免徵房屋稅,但如地下停車場按車收費、另行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雖供停車使用仍須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建築物之主建物併同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者,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一併提醒您如使用執照登載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時,且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5/12/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6

105/12/06

105/12/06

105/12/05

10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