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營業商號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但如設立營業商號僅供營業聯絡地址,而實際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依規定仍會按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提醒您營業用房屋不以有無設立營業商號為限,如實際狀況是供辦公室或倉庫等營業使用,仍視為營業用房屋,將依實際營業使用面積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你原有營業用房屋嗣後變更為空置或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105/12/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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