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已公告實施市地重劃之土地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時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若於該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亦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只要重劃土地之市地重劃計畫書一經公告,雖尚未重劃完成,即使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與「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前」之規定不符,即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5/12/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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