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日前民眾電話詢問,甲乙雙方已訂妥承攬合約各持1份,並已繳納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承攬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契約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之合約,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而訂新合約者,須另再繳納一筆印花稅。該局亦提供民眾一個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5

105/12/02

105/12/02

105/12/02

1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