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費不得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員工出差購買高速公路回數票,因屬規費性質,購買收據不得做為公司扣抵營業稅的憑證。該所指出,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屬規費性質,並不內含營業稅,不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