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地價稅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事業用地及減免稅用地,於9月22日前符合規定者,請儘速於11月30日前補提出申請,並請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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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5年地價稅繳納期限,除宜蘭縣政府基於配合清查作業期程延長至12月31日外,對於未核准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其繳納期限將於105年11月30日截止(星期三)。又105年公告地價調幅較以往年度為鉅,考量部分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各項事業用地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致地價稅遽增,為顧及其權益,財政部前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受理納稅義務人補辦申請,如其土地經稽徵機關查明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稅法規定要件,並於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准自105年起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另對於本年度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的民眾,各地方政府得本諸權責因地制宜,訂定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以協助民眾順利繳納稅款,目前已訂有上開規定之地方政府有新竹市、新北市、臺中市、基隆市、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及屏東縣等。上開2項措施,該署再次籲請合於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倘有疑義,可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
  該署並強調,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105年12月1日至12月2日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惟12月3日以後繳納者僅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郵局不代收),又因105年12月3日及105年12月4日適逢金融機構非營業日,納稅義務人倘遲至105年12月5日(星期一)繳納,將加徵2%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5

更新日期:105/11/2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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